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巷**号,现住址为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中路云升科学园西门对面广州**(机施项目部)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3时49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9****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州**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某某,含量为9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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