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张家口市桥东区**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镇**村**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白色起亚牌小型汽车(车牌号:鲁QC****)沿张宣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胜利中路朝阳街100米被执勤交警查扣。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8.38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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