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玉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X****小型轿车途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秋宝路豪森家具总部门前路段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检验,送检的周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3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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