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2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同事在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路的“PLAYHOUSE”酒吧喝酒。次日凌晨0时许,周某某驾驶川A*****揽胜星脉牌灰色小型越野客车从“PLAYHOUSE”酒吧出发,沿二环路东四段由万年场路口往牛市口方向行驶,1时1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50.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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