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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87********,东乡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住甘肃省敦煌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21日2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青HE****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沿敦煌市**西路(北)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前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的意见为90.17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交通事故发生,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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