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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河南省**县**村镇**村**号,现住河南省新蔡县古吕镇**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G******的香槟色别克GL8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新蔡县古吕镇华星路与振兴路交叉口被民警查获,后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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