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木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本市滨湖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9年9月4日晚与秦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本市滨湖区胡埭镇胖子菜馆饮酒后,于当晚7时15分许,驾驶号牌为苏B*****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载乘秦某某、吴某某自上述菜馆门口出发后,沿胡埭人民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胡埭大桥时被在该处设卡临检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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