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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63********,汉族,高中文化,云南***协会会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庄**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荣威牌小型轿车,在昆明市五华区二环北路与盘江西路交叉口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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