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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玉溪市江川区**镇**村委**号,住云南玉溪市江川区**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08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4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驾驶云******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路**镇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9.82mg/100mL(乙醇/血),属醉酒驾驶。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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