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18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79********,汉族,小学,无业,无无,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0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14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综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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