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122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贵州省**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浙贵JZU****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其沿杭州市萧山区通惠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通惠路北干通览地方时,被设卡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2.1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某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章查询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测试结果单,检定证书,现场呼气测试照片,验血照片,毒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