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荷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99********,土家族,专科文化,江西**学院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村**栋**号,住株洲市荷塘区**村**队**栋**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防盗登记号-天元.******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经鉴定隶属于机动车范畴)从希尔顿酒店出发沿新华东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行驶至新华东路111号灯杆处时与杨某某违停在此处的湘******轻型自卸货车左后部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周某某案发后被即时提取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2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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