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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街道**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7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5日20时10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8****号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至桐都路100米时,被正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周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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