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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9********,汉族,初中毕业,正阳县**公司法人代表,住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6时10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Q*****的小型客车行驶至**乡**庄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38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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