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9********,汉族,初中毕业,正阳县**公司法人代表,住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6时10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Q*****的小型客车行驶至**乡**庄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38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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