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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镇**村**号,现住武夷山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月12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武夷山市立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84.0mg/100ml,超过国家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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