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镇**村**号,现住武夷山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武夷山市立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84.0mg/100ml,超过国家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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