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3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武威市凉州区**精品粮油批零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路**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巷**号。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14日被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甘H0****号小型轿车,在本市凉州区**路行驶至**公馆西门路段时,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军平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7.1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当场查获,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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