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释放。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3时6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贵F9**1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毕赤线从毕节市七星关区燕子口镇云台村往燕子口镇中沟村方向,行驶至毕赤线50KM(小地名:七星关区燕子口镇街上三岔路口)处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随即将周某某带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毕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5.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在半夜的乡镇公路上,可不认定为人员密集区域,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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