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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根据大队统一安排,民警费某某,彭某某在水城县**镇**街上进行酒驾、醉驾缉查专项行动。同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贵B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都格街上方向往毛家河电站方向行驶,23时21分,当行驶至俄都发公路25km+500m(小地名:都格街上)处时,被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周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3mg/100m1血液,2020年05月13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编号:川旭鉴[2020]毒鉴字第3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材料(周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mg/100ml血,驾驶员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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