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62********,汉族,高中文化,江苏**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销售副总,住江苏省丹阳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丹阳市**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3日21时14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苏L2****号小型轿车从丹阳市太平洋饭店出发,经东方路、云阳路、丹凤南路,驶入东门外大街后由东往西行驶,行至该道路江南嘉园北大门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荆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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