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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2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户籍所在地江苏南京市浦口区********,住江苏南京市浦口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浦口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侦查机关审查认定:

2019年9月18日20时许,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轻便摩托车行驶至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九龙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9.5mg/100mll。

本院认为,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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