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区检刑四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网约车司机,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3月19日22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在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路与马陵路交叉口处驾驶苏NG****号小型轿车,后停车在车内睡着,因过路群众报警而案发。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mg/100m1,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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