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11971********,汉族,高中文化,张家港市**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张家港市**镇**村)。2006年8月12日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没收赌资人民币5030元。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云AM****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大新镇永凝路由东向西行驶工农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正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