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灌云县**镇**村**号,住灌云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四轮柴油机动车(属私人组装车辆,俗称“四不象”、“小蹦蹦车”)从自家地头拖泥土在长照路上(乡村公路)行驶,在行驶至灌云县**镇**街东侧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提取其血样备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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