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毅,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0月9日将本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 年8 月2 日上午,周某某将苏E5****客车停放在苏州市相城区漕湖街道**路段,被北桥交警中队工作人员贴罚单,后双方发生争吵,随后周某某驾驶该客车在**路至**路段追逐竞驶,多次别交警中队四轮车车头,后导致客车与四轮电动车相撞,被害人孙某某右膝部受伤,马某某右前臂等处受伤、张某某体表多处擦伤。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到案后,周某某已赔偿马某某人民币6652 元,赔偿张某某人民币7640 元,赔偿孙某某人民币30000 元。

到案后,周某某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周某某的行为不属于追逐竞驶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周某某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导致孙某某受伤的结果,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