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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耿艳红,江苏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苏B6****小轿车行驶至沭阳县义乌路与沂河大堆以西路段处,被宋某某驾驶的小轿车追尾,导致双方车辆受损,后对方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对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遂抽血备检。经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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