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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镇**村,住本村**号。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19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履行了法律职务,听取了被害人意见,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同意本院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公诉机关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

经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中午饮酒后,于当天16时左右驾驶车牌照为冀T*****的起亚牌小型汽车,沿保衡路行驶致安平县徐疃工业园附近时,驶入逆行车道,与此处相向行驶由被害人赵某某驾驶车牌照为冀T*****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导致该货车上的货物(网片)撒落并与此处由西向东行驶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车牌照为冀T*****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三车及货物(网片)不同程度损坏。随后由李某某报警,交警察到现场处理事故,并将周某某带致安平县二院抽血检测,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38.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全部损失,并达成协议,获得了二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由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供述、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陈述、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责任认定、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文书、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血液酒精含量达138.6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属醉酒驾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周某某到案后,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赔偿了二被害人全部损失,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超出法律规定醉酒标准较低,无人员受伤,案发时驾驶资格与所驾车辆相符,不存在无证驾驶、驾驶无牌照车辆或曾因饮酒驾驶车辆受到处罚等加重情形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够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经本院检察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条规定,对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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