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
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29日16时50分许,张某某报警称在102国道抚宁区妇幼路段北侧非机动车道内发生交通事故,冀C*****奔驰车被撞,肇事车逃逸。经查,2017年7月29日16时44分许,周某某驾驶冀C*****起亚小型轿车从102国道抚宁区妇幼路段北侧非机动车道内驶往抚宁区中医院,被报警人张某某发现驾驶人有酒后驾车嫌疑,民警将其抓获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是133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抚宁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封存备检,8月3日,经抚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5.882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鉴定出来的酒精检测结果是在开车去中医院前喝的酒还是离开中医院乘坐王某某车时喝的酒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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