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衡水市**城**期**室,务工,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冀TN****号银色奔驰牌轿车,沿衡水市桃城区翠微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胜利路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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