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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部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村村**街**号,住**村,务农,无党派,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1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房村村村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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