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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泸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泸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晚20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未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交通路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交警三大队民警将周某某带至龙马潭区中医院进行抽血备检,送经四川**司法鉴定所检验,周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初犯,在案发前无前科劣迹,悔罪表现好,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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