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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852号

被不起诉人周庆西,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下余村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上郑乡下余村43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庆西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0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周庆西饮酒后驾驶浙J9B0U6号小型面包车,在途经黄岩二环东路海棠新村68号至花鸟市场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血液检验,被不起诉人周庆西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网上查询记录、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前科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周庆西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庆西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2、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3、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周庆西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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