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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一部刑不诉〔2020〕37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泰顺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8月11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3****号小型轿车从泰顺县罗阳镇“阿灯楼”酒店门口往罗阳镇枫树梢方向行驶。23时22分许,行经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审批中心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6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泰顺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9mg/100ml。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具有“C1”车型准驾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子保单、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温医大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3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其他证明材料: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公益服务考察帮教量化评价表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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