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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0********,黎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饮酒醉后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琼D7****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其老婆张某某沿着抱由镇延红村委会红新村土路从红新村田地方向往红新村方向行驶,驾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适逢韦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自卸三轮汽车载着钢筋不靠路右侧行驶。在会车过程中,韦某某三轮汽车上载着的钢筋钩刮割到周某某头部,然后两车相刮撞,造成周某某、张某某受伤及琼D7****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67.43mg/100ml,伤势构成轻伤二级。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69027120190000128号认定:韦某某负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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