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Z4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现住海口市美兰区**镇**大道**二期**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1时许,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朋友谢某某等5人在海口市琼山区**路**村**广场喝酒,席间周某某喝了三大杯扎啤,品牌和度数不清楚。10日00时28分许,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琼A2****号小型轿车,在琼山区**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样中检验出酒精浓度为1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有坦白、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覃秋丹
书 记 员:李冰姬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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