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万宁市人,家住海口市龙华区**路**酒店旁边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0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9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和张某某等人到美兰区大英街“柏林”大酒店旁烧烤摊吃烧烤,周某某饮酒过后于02时30分许独自驾驶琼A7****小型轿车离开,途经海秀东路、大英西路,当其行驶至龙华区大同路华发大厦路段时,将车停在路边并睡在车上,直至执勤民警到场将其叫醒并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检察官助理:戴冰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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