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村**组,现住海口市琼山区**里**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琼A2****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金海路金柜KTV门前路段时,被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至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9年9月12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杨乐
书 记 员:谢恒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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