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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0〕7号

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71988********,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大学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海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6 月4 日1 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独自驾驶号牌为赣A2**** 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到海口市美兰区**路** 音乐餐吧喝酒,期间喝了3 瓶科罗娜牌啤酒及一杯鸡尾酒,至当日3 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从该餐吧外独自驾驶号牌为赣A2**** 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前往海口市秀英区万达广场,当车辆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白龙路与滨江路交叉口路段时,周某某所驾驶车辆的正前方撞到了路口的护栏,事故发生后周某某便将车停在现场然后坐在车辆的驾驶座上睡着。执勤民警接警后到场将其叫醒,并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1mg/100ml,随后民警将周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证实周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杨晓丹

2020年1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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