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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6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22时28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红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海拉尔区东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五金小区门前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鉴定,周某某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4.19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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