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杜检检一刑不诉〔2020〕23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广场工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昊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1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粤BH****小型轿车,沿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杜集区人民医院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检测,周某某系酒后驾驶,后被带至淮北市矿工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8月6日,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2020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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