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汉族,政治面貌群众,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6********,准驾车型C2,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区**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作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8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于2019年08月17日01时09分许,驾驶粤L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同日01时14分将其带至深圳市公安局沙井交警支队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9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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