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04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生,政治面貌系群众,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88********,驾驶证号码为4307261988********,准驾车型为C1,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街道**楼**组**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花园**栋**,工作单位为**制造;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连喜,系广东意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执业证号:144032011********。
兰睿,系广东意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6********,执业证号:144032019********。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0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W****号牌小型轿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坂田街道环城路天安云谷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龙岗区坂田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93.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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