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75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浙CBZ***小型轿车途经本区藤桥镇戍浦北路西山下路口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mg/100ml。
上述事实有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提取血液照片、全国常住人口详情、驾驶证、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强制措施记录查询、行驶证,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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