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3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76********,*族,**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县**镇**村,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街道**宾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9月13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9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B****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下吉街道双官路十字西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遂带至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抽血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1.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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