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硚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6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武汉混凝土公司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号**楼**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了公开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5月7日酒后驾驶鄂A*****号黑色大众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硚口区硚口路中山大道路口时,被硚口区交通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使用酒精检测仪对驾驶人周某某进行检测,当场结果为86mg/100ml,静脉血乙醇浓度为85.68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未造成损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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