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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31969********,汉族,初中文化,黄石**厂**。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中餐饮酒后,驾驶鄂B*****二轮摩托车从黄石市**街道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路段时,被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黄石港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随后,周某某被民警带至黄石市二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周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量检测为85.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现场被查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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