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曾用名:周**,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90********,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广西全州县**镇**村委**村**号,住址:广西桂林市临桂区****桂林**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1时10分左右,周某某酒后驾驶桂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同心路铁路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周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及情节的证据有:
1、书证: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及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等;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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