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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宜章县**镇**楼**村**组;现住址宜章县玉溪镇**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6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2时23分,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在省道S324线156KM+200M路段行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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