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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6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6日19时,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和陈佳在长沙县**区“滴答滴”KTV唱歌,期间饮用了些许啤酒。次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湘**号小车前往长沙县星沙街道一区吃宵夜,期间又饮用了些许啤酒。当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吃完宵夜后驾驶该车通过三一路与板仓路交叉口。后将车停靠在长沙县**道凉塘路口麦当劳入口,并在车内睡着。当日7时许,被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拒绝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民警随即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带至长沙市八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4毫克/100毫升。2019年7月3日,公安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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