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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5********,湖南省湘乡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湘乡市**村**组**号**号,现住湘潭市九华经开区**栋**单元**号。2013年1月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14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的黑色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湘潭市雨湖区时空广场行驶至护潭广场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8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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