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0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17日16时26分许,周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滁州市S311线25KM+50M处时,被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三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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